为加强对取得非省(中)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(中)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的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,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。
一、监督检查对象
申请(取得)非省(中)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(中)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。
二、监督检查内容
1.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、真实有效;
2.经营场所场所处位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;
3.经营面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;投资规模、配套设备是否达标;做出审批的许可程序是否完整;
4.是否符合《出版管理条例》和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;
5.资格条件符合情况;
6.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;
7.是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等情况。
三、监督检查方式
审查、现场勘验、年检、随机抽查。
四、监督检查措施
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,监督检查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及整改期限,以事中监管反馈意见单的形式告知申请人;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,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;定期上报年检表;对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年度检查,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,并组织重新验收;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,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
五、监督检查程序
1.书面通知非省(中)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(中)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;
2.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《非省(中)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(中)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许可证年检表》;
3.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检表上盖章,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;
4.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。
六、监督检查处理
经检查不合格的,责令整改,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。